[問得好]  網友問到:

 

記得學生時期在一家補習班打工,當時有個非常熱心的同事.有一次補習班的家長要小朋友的成績資料,不巧的是班主任當天請假.所以那位熱心的同事只好自行到班主任電腦去開啟學生成績檔案列印給家長,當時因為下課時間過於忙碌.我與那位熱心的同事都忘記要告訴班主任.後來,主任發現有人動過它的電腦大怒,認為是我們竊取他的隱私所以不是遺忘而是故意這麼做.而那時要成績的媽媽我們也忘記是哪一位同學的家長了,講不出學生姓名也無法找到那位媽媽作證的情況下,班主任準備以竊取機密資料罪一狀告上法院,而電腦剛好裡有個文件是打開的,所以懷疑有被打工人員看過了,不弄清楚事情就要控告人家侵犯他的隱私和機密文件外洩,然後要求我同事高額賠償!

 

    [解得明]  加繪子分享:

 

由於這個問題牽涉到法律專業,因此,法律的部分特別就教於太和法律事務所的陳律師。簡單來說,網友與主任倆人之間的勝負關鍵就在「是否輸入密碼」。如果這位網友是「有輸入」主任的帳號/密碼,而得以進入主任的電腦內,就可能構成刑法第358條(如附註1)。意思就是,電腦設有帳號、密碼,甚或螢幕保護程式之類的措施,無論多麼容易破解或解除,只要在沒有經過對方同意的情況下開啟了電腦,就可能觸犯了刑法。換個方向來說,如果那個主任的電腦本來就是開機狀態的,不必輸入帳號或密碼就能進入,就不構成本罪了。這是就刑法來說。

 

然而,討厭的是,不管有沒有構成刑事犯罪,只要有心,那個班主任都可以依民法第184195條(如附註2、附註3)要我們的網友負起「侵害隱私權的民事賠償責任」。除非網友能證明(充分舉證)當時只有列印學生資料,並沒有窺探主任其他隱私。至於賠償金額的多寡,一般說來不會太高,但必須雙方達成共識。

 

遇到這種案子,法官或檢察官通常會勸導雙方和解,因此,如果有機會和解,建議這位網友不妨和主任和解,並要求對方不提告吧!儘管一旦真的打起官司,主任也會面臨去證明那份「懷疑被動過」的文件確實屬於「商業機密性質」文件的考驗,不過,這不表示你「爭一口氣」的贏面會比較大。如果你抱持著「堅持陪對方『玩』到底」的想法-----嗯,也許會有人說你有骨氣,但,加繪子提醒你,先不管訴訟的結果如何,任何官司只要開打,就必須做好心理準備:從此無止盡地支付時間成本、金錢成本,甚至風險成本。請親愛的捫心自問你,真的辦得到嗎?

 

原本只是打打工、賺賺零用錢,卻因此惹上官司糾紛,我想,對還沒真正踏進職場的弟弟妹妹來說,受到的衝擊一定很大,很可能被這次經歷的「職場黑暗面」給嚇到,成就了將來猜疑、鄉愿、畏縮、甚或自卑的「個性黑暗面」。喔~親愛的,加繪子要請各位聽好了:就算「黑暗」的確足以使我們改變,但那改變也應該是,讓我們更確定追求「光明」的必要與價值,更謹言慎行,更小心做事。更重要的是,讓我們更確定,如果有一天,我們有了位階、有了權力,我們一定一定要避免讓他人陷入黑暗。

 

祝福各位。

 

【附註1】刑法第358條文: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並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附註2】民法第184條規範了「侵權行為」: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附註3】民法第195條則規範有關「侵害人格及身分法益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及其限制」: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以上分享回覆僅供參考,網友若遇相關問題,建議請教法律專業人士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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